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券说白了就是政府给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一种代金券,是真金白银可以当钱用的政府补贴券,支持其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
政府向企业或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企业或创业团队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收券机构购买创新服务并支付创新券。高校、科研院所等收券机构完成服务后持券到政府指定部门兑付。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廊坊市科技创新券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以下服务: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申请、项目包装、企业认定认证咨询、创业孵化服务等。
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廊坊域内注册并正常纳税;
(二)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三)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
(二)是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企业需提交的审核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廊坊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与收券机构签订的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
创新创业团队需提交的审核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廊坊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负责人及团队全体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文件;
(三)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证明;
(四)团队创新创业计划书;
(五)与收券机构签订的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
(一)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部属、省属及市属高等院校;
(二)科研院所:指市级以上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
(三)法定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四)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
(五)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在我市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专业代理机构,且在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备案;
(六)咨询机构:指在我市开展科技项目申报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企业标准化认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且在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备案;
(七)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以申请成为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
(一)《廊坊市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检测资质、知识产权代理资质、咨询资质、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批复文件、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批复文件等;
(五)申报单位说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可提供的创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配套能力、三个以上服务案例。
(一)科技创新券;
(二)《廊坊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三)收券机构与持券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签订的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不需要提供);
(四)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认证报告、咨询报告、专利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复印件,创新券到期前未完成的合同,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按项目进度签订分阶段补充协议,并提供阶段性证明材料进行兑付;
(五)给企业开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六)给兑付机构开具的与兑付金额等额的正规发票或者行政事业往来收据。
廊坊市科技创新券咨询热线
刘秉新:0316-288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