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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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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财产保全里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

    ●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4.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予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好处是不受地域限制,审查手续简便,最主要的是不占用申请人的自有资产)

 

——诉保业务流程——

       业务部门接收诉保案件——风险审查岗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同——收取担保费用——出具保函——保后跟踪案件进展——项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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