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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3              来源: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冀工信企业〔2015〕269号)和《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旨在引导中小企业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及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机场、雄安新区建设等战略发展窗口期和重大历史机遇,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发展战略专业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新颖化,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两项共性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共性条件

1.规模效益。在我市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年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10%,发展前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注重加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基础管理和专项管理科学规范,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等责任事故。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某一产品在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产品质量精良。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省级(含)以上品牌1项以上。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

4.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积极发展新型业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近三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6. 所属行业列入《河北省京冀交界地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认定5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六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

(一)《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度财务报表;

(五)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报告;

(六)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证书等复印件,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七条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按程序对评审合格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公示、公布和授牌。

第八条  经确定的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重点培育扶持。

(一)推荐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支持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三)推荐进入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金融、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支持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支持申报国家驰名商标以及河北省知名品牌。

(六)开展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个性化诉求。   

第九条  对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 真实反映数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经调查属实的,由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廊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报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获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选,且获评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最高级别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廊工信[2018]81号印发专精特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docx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要产品基本情况表.docx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docx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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