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316-2091691

企业用户注册

服务机构注册
首页> 服务动态 >
我省调整省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发布时间:2021-07-12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日前,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其中,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0610元,最低不得低于4122元。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02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1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咨询
&
建议